大气环境
2007-06-19
状 况
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较上年有所好转,部分城市污染依然严重。
2006年监测的559个城市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以下同)322个,县级城市237个。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24个(占4.3%)、二级标准的城市325个(占58.1%)、三级标准的城市159个(占28.5%)、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51个(占9.1%)。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
与上年相比(可比城市),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的城市比例增加4.7个百分点;劣于三级的城市比例减少2.1个百分点。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有所改善。
可比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际比较
|
空气质量级别 |
2006年 |
2005年 |
|
达到或优于二级(达标),% |
56.6 |
51.9 |
|
三 级,% |
34.9 |
37.5 |
|
劣 三 级,% |
8.5 |
10.6 |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 颗粒物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全国66.5%的城市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7.0%的城市颗粒物年均浓度劣于三级标准。
与上年相比(可比城市),62.8%的城市颗粒物浓度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增加3.3个百分点;5.3%的城市超过三级标准,减少0.2个百分点。颗粒物污染状况比上年有所好转。
颗粒物污染较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山西、新疆、甘肃、北京、陕西、宁夏、四川、内蒙古、河北、湖南、辽宁、河南、重庆、天津、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比城市颗粒物分级年际比较
| 空气质量级别 | 2006年 | 2005年 |
| 达到二级(达标),% | 62.8 | 59.5 |
| 三 级,% | 31.9 | 35 |
| 劣 三 级,% | 5.3 | 5.5 |
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城市占86.8%,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占3.6%。与上年相比(可比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比例提高4.3个百分点;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减少2.1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污染水平有所降低。
二氧化硫污染较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古、云南、新疆、贵州、甘肃、河北、湖北、广西、湖南、四川、辽宁、河南、重庆、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比城市二氧化硫分级年际比较
| 空气质量级别 | 2006年 | 2005年 |
| 达到二级(达标),% | 81.7 | 77.4 |
| 三 级,% | 13.9 | 16.1 |
| 劣 三 级,% | 4.4 | 6.5 |
所有统计城市的二氧化氮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87.4%的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但广州、北京、乌鲁木齐、深圳、兰州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浓度相对较高。二氧化氮的空气质量级别分布与上年相比变化很小。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 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50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占44.2%)、55个城市为三级(占48.7%)、8个城市为劣三级(占7.1%)。与上年相比,达标城市比例增加1.7个百分点,劣三级城市增加0.9个百分点。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上年略有降低,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基本持平,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酸 雨 2006年,全国参加酸雨监测统计的524个城市(县)中,出现至少1次以上酸雨的城市283个(占54.0%),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的城市198个(占37.8%),酸雨发生频率在75%以上的城市87个(占16.6%)。浙江建德市、象山县、湖州市、安吉县、嵊泗县,重庆江津市酸雨频率为100%。
与上年相比,全国出现酸雨城市的比例降低3.1个百分点,发生较重酸雨的城市(降水pH值<5.0)比例略有增加,发生重酸雨的城市(降水pH值<4.5)比例略有下降。
| 年均pH值范围 | <4.5 | 4.5~5.0 | 5.0~5.6 | 5.6~7.0 | ≥7.0 |
| 城市数(个) | 56 | 93 | 56 | 231 | 88 |
| 所占比例(%) | 10.7 | 17.7 | 10.7 | 44.1 | 16.8 |
2006年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分段统计表
| 酸雨发生频率(%) | 0 | 0~25% | 25%~50% | 50%~75% | ≥75% |
| 城市数(个) | 241 | 85 | 61 | 50 | 87 |
| 所占比例(%) | 46 | 16.2 | 11.6 | 9.5 | 16.6 |
2006年,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
全国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南,四川、云南以东的区域。主要包括浙江、江西、湖南、福建、贵州、重庆的大部分地区,以及长江、珠江三角洲地区。与上年相比,全国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
■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
全国近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万吨
|
项目 年度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烟尘排放量 |
工业粉尘 排放量 | ||||
|
合计 |
工业 |
生活 |
合计 |
工业 |
生活 | ||
|
2001 |
1947.8 |
1566.6 |
381.2 |
1069.8 |
851.9 |
217.9 |
990.6 |
|
2002 |
1926.6 |
1562.0 |
364.6 |
1012.7 |
804.2 |
208.5 |
941.0 |
|
2003 |
2158.7 |
1791.4 |
367.3 |
1048.7 |
846.2 |
202.5 |
1021.0 |
|
2004 |
2254.9 |
1891.4 |
363.5 |
1095.0 |
886.5 |
208.5 |
904.8 |
|
2005 |
2549.3 |
2168.4 |
380.9 |
1182.5 |
948.9 |
233.6 |
911.2 |
|
2006 |
2588.8 |
|
|
1078.4 |
854.8 |
223.6 |
807.5 |
措施与行动
【机动车污染防治】 2006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长,全年生产汽车728万辆,比上年增长27.6%,其中轿车384万辆,增长39.7%。全年销售汽车722万辆,比上年增长25.1%。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比上年年末增长15.2%,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925万辆,增长23.7%。民用轿车保有量1545万辆,增长27.2%,其中私人轿车1149万辆,增长33.5%。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进一步强化对新车、在用车和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发布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12批。截止到2006年末,共核准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发动机)型47966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发动机)型4953个,其中带车载诊断系统(OBD,On-board Diagnostics)的新车型854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仅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各种机动车和发动机。同时加大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23家汽车(发动机)企业、10家摩托车企业进行了年度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全社会公告,要求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2006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广州市在全国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成为继北京之后第二个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城市。
【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计划】 截止2006年底,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多边基金执委会已批准中国15个行业控制计划,其中已完成4个行业计划,11个正在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削减行业计划稳步推进,2006年,多边基金执委会共批准中国行业计划资金4750万美元,新签合同169个,完成资金支付5364万美元,完成ODS生产和消费削减共约25000(ODP,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消耗臭氧潜能值)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开展了打击ODS非法贸易的“补天专项行动”,查获6起ODS非法进出口案件;质检总局查获三批非法进口含全氯氟烃(CFCs)的工商制冷设备案件;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地方政府查处5起非法生产和使用ODS案件。新颁布了甲烷氯化物产业发展政策,严格新建项目审批;积极推广四氯化碳转化技术,确定了资金补偿原则等,全国四氯化碳生产企业已全部动工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转化装置,中国对四氯化碳不履约的风险已得到明显缓解。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能源结构改善,控制煤烟型污染。2006年,全市天然气使用量增加到38亿立方米,完成20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1479台,对2500户平房居民采暖小煤炉实施了煤改电;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更新淘汰1.5万辆老旧出租车和2335辆老旧公交车,推动4000辆天然气公交车投入运营,启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示范工程;首钢部分焦炉停产,北京炼焦化学厂全面停产,减少污染排放,加快全市五大燃煤电厂脱硫、脱氮和除尘的深度治理工程,加强控制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落实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工作,实现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度总量削减;积极做好奥运会环保筹备工作,开展“少开一天车”活动。实现大气环境质量连续八年改善。
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314.3亿元;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492.7亿元;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595.8亿元。2006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与消费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甲基溴和含氢氯氟烃(HCFCs)六大类物质。中国自1989年正式签署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
到2006年底,中国各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量与基线年水平相比,全氯氟烃下降了72.2%和78.4%,哈龙下降了97.6%和99.5%,三氯乙烷下降了70%和78.2%,25种助剂用途的四氯化碳的消费下降了87.9%,甲基溴下降了23.9%和71.9%,顺利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阶段性目标。HCFCs由于其臭氧消耗潜能值较低(ODP值在0.001~0.11之间),议定书目前规定发展中国家2016年开始冻结,2040年最终淘汰。但由于HCFCs近年来增长很快,缔约方大会正在讨论对其淘汰时间表进行调整。
中国近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量 (ODP吨)
| 物质名称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基线水平 |
| 全氯氟烃 | 39363 | 36167 | 32269 | 29964 | 25264 | 18700 | 13079 | 47004 |
| 哈龙 | 16214 | 11484 | 7408 | 5653 | 3424 | 5475 | 995 | 40993 |
| 四氯化碳* | 53012 | 64152 | 80242 | 59860 | 50195 | 33080 | 28470 | 未定** |
| 甲基氯仿 | 81 | 39 | 121 | 87 | 106 | 78 | 78 | 113 |
| 甲基溴 | 1438 | 1391 | 744 | 558 | 317 | 323 | 591 | 776 |
*四氯化碳生产量包括四氯化碳用作CFCs原料的数量和ODS用途数量,不包含其他用作不受控用途的原料数量。
** 四氯化碳基线年(1998-2000年三年)最终数据还需与国际机构协商确定。
中国近年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量 (ODP吨)
| 物质名称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基线水平 |
| 全氯氟烃 | 39124 | 33923 | 30621 | 22809 | 17906 | 13124 | 12470 | 57819 |
| 哈龙 | 14780 | 10409 | 6604 | 4859 | 2239 | 4516 | 161 | 34187 |
| 四氯化碳* | 3952 | 4189 | 4440 | 3507 | 3886 | 485 | 461 | 3825 |
| 甲基氯仿 | 758 | 465 | 381 | 337 | 370 | 187 | 157 | 721 |
| 甲基溴 | 2101 | 1568 | 1088 | 1008 | 689 | 540 | 310 | 1102 |
*表格中的四氯化碳消费数据仅包括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25种助剂用途的消费量,不包含其他后续批准的助剂用途的消费数量。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2006年6月至11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监局、电监会组织开展了“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67万人次,检查企业72万家,立案查处环境问题2.8万件,其中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3176家。七部门连续组织两批13个联合督查组,对12个省的36个市(地)、县的20个饮用水源保护区、44个工业园区和207家企业进行了督查。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联合挂牌督办3批16个环境违法案件,涉及13个省133家企业,处理责任人31人,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共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5701个,其中省级挂牌督办526个。
2006年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161起突发环境事件,比上年增加85起。其中,特别重大事件3起,与2005年相同;重大事件15起,比上年增加2起;较大事件35起,比上年增加17起;一般事件108起,比上年增加67起。
按事件起因分类,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事件78起(占48.4%)、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36起(占22.4%)、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事件22起(占13.7%)、其他25起(占15.5%)。按污染类型分类,水污染事件95起、大气污染事件57起、土壤污染事件7起、其他2起,分别占总数的59.0%、35.4%、4.4%、1.2%。